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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石油大学人才配偶校内就业安置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21-10-25    作者:     来源: 人事处     点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妥善安置引进人才及校内优秀人选配偶就业,解决引进人才后顾之忧,稳定人才队伍,营造良好的人才环境,让优秀人才安心厚植龙江沃土,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引进人才”是指《东北石油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管理办法》(东油党发〔202143号)中规定的“高层次人才”和“优秀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 解决引进人才配偶就业问题坚持双向选择为主,统筹调配为辅的原则,根据引进人才配偶原就业情况及个人身份、任职能力等条件,通过多元用人机制、多种渠道、采取多种方式,有重点、分层次逐步解决。

第四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配偶安置条件

1.符合《黑龙江省省直单位人员调配工作规定》(黑人社发201287号)中调配条件,可以进行工作调转的,学校可协助办理工作调转手续,并解决事业编制;

2.达到高层次人才第五层次及以上的引进人才的配偶,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经考核合格,以人事代理方式在校内安排工作。

第五条 引进优秀博士研究生的配偶安置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经考核合格,可以人事代理方式在校内安排工作:

1.享受A类层次或按急需紧缺岗位引进上浮享受A类层次引进待遇博士的配偶,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

2.享受C类及以上层次或按急需紧缺岗位引进上浮享受C类及以上层次引进待遇博士的配偶,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的。

第六条 校内优秀青年人才配偶安置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经考核合格,可以人事代理方式在校内安排工作:

1.达到高层次人才第五层次及以上的优秀校内人才的配偶,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

2.业绩成果达到引进优秀博士研究生A类层次业绩条件,年龄在40周岁(含)以下的校内优秀人才的配偶,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或业绩成果达到引进优秀博士研究生B类层次业绩条件,年龄在40周岁(含)以下的校内优秀人才的配偶,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的。

第七条 工作程序

1.配偶符合校内就业安置条件的人才提出申请,并由人才所在单位初审人才资格条件;

2.人事处对人才及人才配偶进行资格审查,并根据校内岗位情况、人才家属层次及任职能力条件,提供可申报的校内岗位;

3.人才配偶申报岗位;

4.申报岗位所在单位组织面试或试讲;

5.学校常委会讨论;

6.公示;

7.办理相关入职手续。

第八条 引进人才安置配偶工作,需在人才入职工作三年内申请,在校工作超过三年的,需达到校内优秀青年人才安置配偶条件。

第九条 人才配偶校内就业安置仅限一次,人才配偶不服从学校安置的,不再纳入安置范围。

第十条 人才配偶在工作安置时,不是普通高等学校统招硕士研究生毕业的,原则上不得安排到专任教师和实验教师岗位。

第十一条 按本规定经安置配偶的人才,在原有服务期基础上增加2年服务期限。

第十二条 人才配偶不符合学校安置条件,且处于待业状态的,根据其任职能力,学校可以劳务派遣等方式安排临时性工作。

第十三条 按照本规定安置工作的人才配偶,在人才调离学校时,其配偶须一并调离,自高层次人才辞职、调离之日起,其配偶与学校的劳动关系(人事关系)自动终止。

第十四条 其他特殊情况可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东北石油大学人才配偶校内就业安置暂行规定》(东油党发〔2018109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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