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女职工生育津贴收集相关材料的通知
各二级院、部、机关各处、室:
根据庆医规【2020】1号《大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大庆市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十八条:连续缴费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按照产假、休假天数享受生育津贴的50%;连续缴费9个月以上(含9个月)的,按照产假、休假天数享受生育津贴。
一、相关材料
根据医保局相关规定我单位于2020年1月加入大庆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根据《通知》相关规定我单位女职工生育及流产手术后可申请生育津贴,现根据文件收集2020年7月1日至今涉及生育及流产的女职工相关材料:
1、《大庆市城镇职工生育津贴拨付表》(一式一份),手写、电子版打印均可。
2、生育女职工需提供结算票据原件、出院证明或诊断证明原件、《婴儿出生证明》复印件;流产女职工需提供结算票据原件、出院证明或诊断证明原件、《结婚证》复印件。
二、其他说明
1、正常产及侧切享受98天生育津贴,剖宫产及阴道助产享受98+15天生育津贴。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发放15天生育津贴;怀孕满4个月,不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发放42天生育津贴。享受生育津贴期间停发相应天数的工资,每月按30天计。
2、表格中需要盖章处暂时不用盖章,需我科室初步审核后统一盖章。
3、通过男职工申报生育费用的不享受生育津贴。
4、其他未尽事宜以《通知》为准。
5、材料收集截止时间为4月12日(下周一)。
如有疑问,请联系人事处劳资保险科,电话:6504464。
人事处劳资保险科
2021.04.06
附件1、《大庆市城镇职工生育津贴拨付表》
上一条:关于举办第四十期黑龙江省高校青年教师教学能力卓越计划专题培训班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女职工生育或计划生育信息备案及术后领取生育津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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