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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7年黑龙江省留学回国人员择优资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8-28    作者:人事处     来源: 人事处     点击:

关于开展2017年黑龙江省

留学回国人员择优资助工作的通知

各单位:

根据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7年黑龙江省留学回国人员择优资助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函[2017]293号)及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此项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将我校留学回国人员择优资助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申报类别

省留学回国人员择优资助类别分为创业类和启动类。

创业类:重点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中心任务,资助符合我省发展战略、创办的企业有良好市场前景的留学回国创业人员。

启动类:主要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资助从事相关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市场开发、应用决策研究等工作,能够促进我省项目建设、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学术提高、社会发展的留学回国人员。

其中创业类资助金额10万元。启动类资助金额5万元。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省留学回国人员择优资助要求在国(境)外留学一年以上,取得学士(含)以上学位(不含中外联合办学)的人员;在国(境)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工作或连续学习一年以上的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近五年内承担过省留学回国人员择优资助项目的人员不得重复申报。

(二)申报创业类资助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留学回国人员是企业法定代表人且为实际经营人,具有较强产品研发能力及成果转化潜力,企业注册时间不超过5年;

2、创业项目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战略,市场预期前景良好;

3、诚信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

(三)申报启动类资助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回国工作不超过5年;

2、能独立主持研究开发工作;

3、高等院校申请人年龄不超过35周岁,其他各单位申请人年龄不超过45周岁;

4、项目申请和执行时间在申请者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有效期内。

三、申报材料

(一)2017年留学回国人员择优资助经费申请表(见附件),交七份,胶装成册。

(二)国(境)外留学证明、各类获奖证书、承担项目合同书、申报创业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除外)、复印件各一份。申报材料复印件依以下顺序胶装成册:(1)推荐公函(先用空白纸替代);(2)申请表;(3)留学回国证明;(4)获奖证书;(5)承担项目合同;(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上第(1)-(5)项材料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第(6)项提供复印件。

请申报人员务必在9月1日下班前上报到人事处干部科(机关楼331)

同一单位多人申报请各单位排序后上报(加盖公章)

电 话:6503274

联系人:王俊丰 魏永生(15045986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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