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人字[1994]13号
各市、行署、县人事局,省直、中直各单位人事(劳资)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的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以后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规定如下:
一、机关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
1、新录用公务员工资待遇
直接从各类学校录用的工作人员,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按所确定的职务、级别领取相应工资。试用期间工资和试用期满后确定的工资按下表执行。
其他新录用人员,按所任职务参照调动工作人员工资待遇规定办理。
2、新参加工作工人工资待遇
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分别实行学徒期、熟练期、试用期制度,技术工人实行两年学徒期,普通工人实行一年熟练期,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毕业生实行一年试用期。学徒期、熟练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执行转正工资待遇,转正一年后执行定级工资待遇,学徒期、熟练期、试用期和转正、定级工资标准按下表执行。
二、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待遇
1、新参加工作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资待遇
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学历毕业生均实行一年见习期;获得博士和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不实行见习期,在确定职务前执行初期工资。见习期或初期工资执行期满后,专业技术人员按确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管理人员按确定的职员职务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见习期、初期工资和期满后确定的职务工资按下表执行。
新参加工作的技术工人实行两年学徒期,普通工人和苦、脏、累工种工人实行一年熟练期,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毕业生实行一年试用期。学徒期、熟练期和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执行转正工资待遇。转正一年后执行定级工资待遇。学徒期、熟练期和转正、定级工资待遇按下表执行。
三、“五大”毕业生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员、专业技术人员的可按取得的学历,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新参加工作)人员相应的工资待遇。
四、分配到艰苦边远地区的大、中专毕业生,不实行见习期工资,从报到之月起执行定级工资,同时高定一档职务工资。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以前分配的毕业生现工资低于高定一档职务工资水平的,可达到高定一档工资水平。
五、国家分配的高等院校结业生中,大学本科结业生按专科毕业生工资待遇执行,专科结业生按中专毕业生工资待遇执行。
六、审批办法:省直、中直单位的由其主管部门审批,各地的由各市、行署、县人事局自定。
七、本规定从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黑龙江省人事厅
一九九四年十月六日
作者:劳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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