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新聘人员试用期的管理,保障新聘人员的基本素质,根据《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黑办发[2006]3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对我校新聘人员实行试用期考核,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我校签订聘用协议的新聘人员。
第二条 我校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协议时须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第三条 试用期考核应在临近试用期届满前的一个月内进行。
第四条 人事处负责新聘人员试用期考核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各单位成立考核工作小组具体实施对本单位新聘人员的试用期考核工作。
第二章 考核办法
第五条 试用期考核内容及侧重点
试用期考核应以各类人员岗位职责要求为依据,全面考察其所应承担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完成情况。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思想素质、工作态度、协作精神、业务能力、发展潜力、工作业绩等几个方面。
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按照以下重点进行考核:
教学、科研人员的考核重点为师德师风、教书育人情况,教学、科研能力,工作态度及参与公益性活动等情况。
管理人员的考核重点为工作作风、业务水平、政策水平、学习能力、服务质量等情况。
教辅人员的考核重点为业务水平、操作技能,为教学、科研工作提供保障服务等情况。
第三章 考核结果及其使用
第六条 试用期考核等级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类。
1、符合以下条件者,试用期考核为合格:
⑴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有较好的职业道德,能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具有良好的团结协作精神;
⑵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工作认真负责,熟悉本岗位工作,能按要求较好地完成受聘岗位所规定的各项任务;
⑶工作业绩优良,在工作中未出现过明显的失误情况。
2、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试用期考核为基本合格:
⑴思想素质及组织纪律性一般,能参加公益活动,但工作主动性欠缺;
⑵工作能力、业务水平表现一般;
⑶只能基本完成受聘岗位所规定的任务;
⑷工作中出现过失职或明显的失误情况。
3、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试用期考核为不合格:
⑴思想、业务素质及组织纪律差,未能履行岗位职责;
⑵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要求;
⑶弄虚作假,谎报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
⑷违反校纪校规,给学校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害;
⑸违反规章制度,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
(6)未经学校同意在外兼职;
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⑻无任何原因,擅自离岗累计7天以上;
⑼在应聘时未能按规定要求如实反映个人相关情况;或发现与聘任职位任职资格条件不符、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⑽不服从或拒绝接受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经教育仍无明显改进;
⑾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试用期考核;
⑿因其他问题不适合聘用者。
第七条 试用期考核结果的使用
1、试用期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
2、试用期考核为合格者,继续履行聘用协议;
3、试用期考核为不合格者,学校予以解聘;
4、试用期考核为基本合格者,延长6个月试用考察期,再次考核不合格或者基本合格者,学校予以解聘。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八条 试用期考核程序
1、人事处于试用期届满前一个月将被考核人员的名单通报各单位并通知当事人。各单位应在新聘人员试用期届满前一个月内安排考核;
2、被考核人员进行自我小结,填写考核表;
3、各单位考核工作小组对相关人员进行考核。考核时由被考核人进行简要汇报,经考核小组评议后确定考核等级和结论,撰写考核材料,并将结果通知本人;
4、被考核人员可提出复议,各单位作出答复;对考核结果仍有异议者,可提交人事处复议;
5、各有关单位将被考核人员考核表及考核结果报人事处;
6、人事处审定各单位对被考核人员的考核结果,将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并书面通知被考核人员。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试用期考核是教职工聘用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建设高素质教职工队伍的根本需要,各单位应予以高度重视。
第十条 若新聘人员在试用期内不胜任岗位工作要求,学校可经考核后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协议。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东北石油大学新聘人员试用期考核鉴定表
作者:人才交流
上一条:残疾人评定通知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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