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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石油大学劳务派遣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4-05-30    作者:人事处     来源: 人事处     点击:

关于印发《东北石油大学劳务派遣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院部、直属单位、机关各部处室:

《东北石油大学劳务派遣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4年5月14日学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东北石油大学劳务派遣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东北石油大学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主题词: 劳务派遣 用工办法 通知

东北石油大学劳务派遣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为适应学校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的规范化管理,保障劳务派遣人员和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据《劳动法》和有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文所指劳务派遣人员(以下简称合同工),是指校内用工单位因工作需要,经学校人事处批准,临时从社会聘用或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的,不占学校编制并订立劳动合同的临时性工作人员。分为全日制临时用工和非全日制临时用工两种岗位类型。不包括办理了返聘手续的学校离退休教职工、外聘兼职教师以及勤工俭学的在校学生。

第二条 用工单位、劳务派遣机构和合同工的关系是:用工单位提供工作岗位,由劳务派遣机构根据用工单位的要求,派遣劳动者至用工单位工作的用工模式。劳务派遣机构与合同工建立劳动关系,劳务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务派遣关系,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员工建立劳务关系。

第三条 劳务派遣机构由学校采用政府公开采购形式招聘。人事处是学校临时用工的人事审批部门,各用工单位实施对合同工的具体业务管理和指导,并配合人事处做好人事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聘用管理岗位、工勤岗位合同工的单位、部门。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各单位应本着“根据需要、控制数量、按岗用工、合同管理”的原则,合理设置临聘岗位,并通过合法的程序与制度来规范和管理合同工的工作行为。使用合同工应履行用工申请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

第六条 各单位提出临时用工申请时,应提供明确的岗位名称、工作内容、工作职责、用工数量以及适合岗位的人员年龄、性别、文化程度等招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需在申请中注明。

凡适合本科生或研究生以勤工助学方式解决用工的,必须优先安排勤工助学的学生,由学生院或研究生院负责委派,用工单位使用。

凡适合设置非全日制用工岗位的,不得设置全日制用工岗位。

管理部门和教辅单位无特殊情况、无空编,不得聘用合同工。凡涉及学校内部办公室、机要、财务、保密等工作岗位,原则上不准聘用合同工,如特殊情况需临聘的,必须签订保密协议。

第七条 人事处根据用工岗位责任的大小、工作量的多少及劳动强度的高低,确定各单位的用工岗位数量和用工类别及人数。由各用工单位按学校规定招聘使用合同工,并按国家劳动用工政策和岗位要求对合同工进行管理。合同工工资待遇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工资标准,工资由人事处核定(经营创收单位除外)、财务处发放,经费开支纳入学校预算内工资总额。

第八条 经营创收单位使用合同工,可根据其管理体制、经营管理模式及工作需要,制定定额标准和工资福利标准(应不低于大庆市最低工资标准),经人事处审核,实行用工自主管理。

第三章 人员聘用

第九条 聘用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能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须持有本人身份证,除专业技术要求特别高的岗位外,一般要求年龄18周岁以上,男性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女性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其中从事劳动强度大、危险性高的工种者,年龄必须与岗位要求相适应),身体健康,无重大病史,无不宜从事招聘岗位工作任务的病史(无传染性疾病,无严重高血压、高血脂、心脏病等心脑血管性疾病,无癫痫、精神性疾病等,经三级甲等医院或指定医院体检合格),达到工作岗位(特别如食堂等涉及个人卫生及食品安全的岗位)健康卫生标准,符合临聘工种工作要求。婚育人员必须符合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3、技术工人岗位(如电工等)要有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上岗证或技术等级证明。

4、管理岗位的合同工,除具备以上条件外,还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技能,能胜任本岗位工作。

5、聘用保安要求体能素质强,部队复员、退伍军人和原担任过保安者优先。

6、参加过社保的应提供本人社会保险材料。

7、根据工作性质和岗位实际需要,必须具有的其他特殊条件。

第十条 招聘程序

1、用工审批

使用学校行政事业经费支付用工工资的单位,增配合同工应提前10天向人事处提出用工需求报告,填写《劳务派遣用工审批表》一式三份(包括岗位名称、工作内容、工作职责、工资标准、聘用条件、工作地点、上岗时间、用工期限包括试用期限及其他特殊要求),经人事处审核批准后,由劳务派遣机构派遣或由用工单位自行从社会公开招聘,经人事处审核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报送单位。

经营创收单位可自主增加合同工,但需提前10天向人事处提交用工需求报备,并由用工单位自行与派遣机构洽商有关劳务派遣事宜或由用工单位自行从社会公开招聘。

2、聘用程序

(1)派遣机构派工程序

派遣机构在接到人事处批转的用工需求后一周内,安排符合用工单位条件的拟派人员携带本人填写加盖派遣机构印章的《东北石油大学劳务派遣人员聘用审批表》一式三份、个人身份证、体检证明(体检合格标准执行上级有关政策或由用工单位根据工作岗位自行确定)、技术工上岗证件、学历学位证等证件原件、复印件及其他说明材料到用工单位接受审定,审定合格者交一寸照片一张,建设银行存折帐号复印件一份。

用工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将合格人员的所有相关材料及加盖用工单位印章的《东北石油大学劳务派遣人员聘用审批表》报人事处审批备案后安排人员报到。人事处在《东北石油大学劳务派遣人员聘用审批表》上加盖公章,一份用工单位保留,一份交派遣机构,一份人事处存档。

派遣机构在招聘时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向拟聘人员如实说明岗位要求、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社会保险等情况;拟聘人员有权了解用工单位的有关情况。

派遣机构在合同工上岗3个工作日内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应当自用工之日起由派遣机构负责人与本人签订,双方分别签字并加盖印章。合同一式四份,一份给本人,一份留在派遣机构,二份交用工单位及人事处存档。

凡学校内部办公室、机要、财务、保密等工作岗位的合同工,必须与用工单位签订保密协议。

(2)用工单位招工程序

用工单位(包括经营创收单位)按照用工需求自行公开招聘,在招聘时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向拟聘人员如实说明岗位要求、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社会保险等情况;拟聘人员有权了解用工单位的有关情况。

凡符合条件的拟聘人员,持个人身份证、体检证明、技术工上岗证件、学历学位证等证件原件、复印件及其他说明材料,接受用工单位资格审查。

审查合格人员交一寸照片一张,建设银行存折帐号复印件一份,本人填写《东北石油大学劳务派遣人员聘用审批表》一式三份。

用工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将合格人员的所有相关材料及加盖用工单位印章的《东北石油大学劳务派遣人员聘用审批表》报人事处审批备案后安排人员报到。人事处在《东北石油大学劳务派遣人员聘用审批表》上加盖公章,一份用工单位保留,一份交派遣机构,一份人事处存档。

合同工在上岗3个工作日内到劳务派遣机构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应当自用工之日起由派遣机构负责人与本人签订,双方分别签字并加盖印章。合同一式四份,一份给本人,一份留在派遣机构,二份交用工单位及人事处存档。

凡学校内部办公室、机要、财务、保密等工作岗位的合同工,必须与用工单位签订保密协议。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十一条 用工单位应根据用工岗位的特点,制定不同岗位的规章制度(管理细则、工作标准规范和工作程序),对于食堂、防火等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要有明确的安全防范措施及预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应经二级教代会通过,并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二条 用工单位要对合同工进行规章制度、法律法规教育以及上岗前的技术、安全及操作规程等岗位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合同工的素质和业务技术能力。

第十三条 用工单位在合同工报到时,应对其重申岗位职责,布置工作任务,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章 劳动纪律

第十四条 为保证学校的正常工作,合同工必须时刻维护学校的形象和利益,有义务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对违反劳动纪律的合同工要追究其责任,视违反劳动纪律的严重性及后果,由用工单位、人事处和学校作出处理。

合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要求退回或解聘。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患病或非因工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3、考核不达标,经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破坏、盗窃学校或其他个人财物者;

5、在学校内赌博、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敲诈勒索的;

6、不履行合同,不按质量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7、严重失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给学校或任何第三方造成严重损失证据确凿的;

8、未经用工单位和派遣机构批准同意,在其他单位从事兼职工作的;

9、违反劳动合同中相关条款需单方解除合同的;

10、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六条 对合同工进行处分,必须在证实其犯错误之日起10天内作出处理决定,书面处分应与本人见面,并经本人签字。如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于处理决定做出后10天内到人事处申诉,进行复议。

第六章 工资待遇

第十七条 合同工发生的相关费用:工资、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派遣公司的管理费由学校统一划拨派遣机构,用工单位不和派遣人员发生任何经济往来。

第十八条 工资标准由人事处确定。对部分工作责任明确、用工数量较大的用工单位,学校对其进行合同工工资总额划拨,用工单位可参考学校合同工工资标准,结合部门实际,确定其管理的合同工工资。

第十九条 合同工工资与其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出勤情况挂钩,由用工单位考核申报,人事处审核后发放。

第二十条 合同工工资中已包含学校支付的有关保险金部分,具体缴纳事宜由个人承办。

第二十一条 合同工上岗当月按发生日计工资。如当月15日前上岗,可参加当月社保;15日以后上岗,次月参加社保。

第二十二条 合同工的使用要有试用期,试用期满后,根据岗位确定工资标准。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但续订劳动合同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第二十三条 试用期满后,用工单位在确定工资标准时,可根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与合同工本人约定履约保证金及其他履约事宜。

第二十四条 用工单位如欲变更合同工的工作任务和工资待遇,应先将变更理由书面告知人事处,经派遣机构与合同工本人达成变更协议后再变更。

第七章 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 签订劳动合同应该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派遣机构必须认真对待劳动合同签订工作,人事处负责对合同工签订劳动合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限原则上为两年(含试用期,一般为一个月)。合同期满必须终止劳动合同。经双方同意可以续签。凡需续签劳动合同,必须严格履行考核程序。考核合格者,方可续签。未履行上述手续而带来的一切后果由派遣机构负责。

第八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合同工管理实行用工单位责任制,用工单位负责人为责任人。用工单位应加强对合同工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八条 从事特殊工种作业及涉及公共安全(食品安全、医疗安全)的合同工必须持有相关政府部门发放的《特殊工种上岗证》、《操作许可证》、《资格证》、《健康证》等证件方能上岗工作。严禁使用无证或年审手续不完备的合同工,否则,追究用工单位负责人及派遣机构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用工单位辞退、解聘、调换合同工,须提前一周将书面报告送人事处核准,并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的程序:

1、用工单位填写《东北石油大学辞退(辞职)审批表》一式三份,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人事处。

2、经人事处审核批准后由派遣机构与本人办理离职手续。

第三十条 合同工不享受学校的寒暑假。除某些特殊岗位外,其他岗位合同工在寒暑假期间一般不安排工作;如有特殊原因,用工单位需安排合同工工作的,应在放假前将用工名单和安排日程表,报送人事处审批,未经批准的,不予承认。

第三十一条 用工单位须加强对合同工的考勤管理,要根据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参照《东北石油大学教职工考勤和请假暂行办法》,制定并严格执行考勤及请假制度,认真做好考勤记录。

第三十二条 用工单位每月5日前,将上月考勤、工资表、合同工的增减情况汇总表(一式三份),书面报人事处审核。以上报送日期遇节假日顺延或临时通知。

第三十三条 各用人单位需指定专人(需在人事处备案)负责本单位的合同工用工申请、聘用(离职)审批、劳动纪律、工作监督、考勤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其他人员向人事处上报的任何材料,人事处一律不予受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制,坚持“谁用工谁负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行政处分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因违反学校有关临时用工的管理规定或疏于管理而引发的劳动纠纷,由用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出庭应诉,解决纠纷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用工单位承担。如造成学校名誉的损害,学校将根据情况追究用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任何用工单位不得使用因违法违纪曾被学校解除劳动关系的合同工。

第三十六条 合同工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用工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当日(超过18时应于次日10时前)报派遣机构及人事处。对事故隐瞒不报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用工单位负责处理。

第三十七条 合同工在工作期间,患病、负伤、致残、死亡及发生其他受损事故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人事处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定期对校内各用工单位使用合同工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用工单位,学校将按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表1 东北石油大学劳务派遣用工计划审批表

附表2 东北石油大学劳务派遣人员聘用审批表

附表3 东北石油大学劳务派遣人员辞职(辞退\解聘)审批表

附表4 东北石油大学劳务派遣人员情况汇总表

附表5 东北石油大学劳务派遣人员考勤表

附件6 东北石油大学劳务派遣人员保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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