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THIS NAME

政策法规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策法规 >> 正文

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技术等级)变动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2-11    作者:网络中心     来源: 人事处     点击:

黑人联字(1994)32号

各市、地、县委组织部,各市、行署、县人事局,省直、中直各单位人事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的有关规定精神,现对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技术等级)变动后工资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关工作人员晋升职务(技术等级)后确定工资的办法

1、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晋升职务后,其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以下办法办理:

(1)原职务工资低于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进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原职务工资高于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就近就高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工作人员晋升职务提高职务工资时,其增资额超过新任职务工资标准半个档差的,正常升级的考核年限从职务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不足半个档差(含半个档差)的,考核年限可与职务变动前的考核年限累加计算。

(2)原工资级别低于新任职务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原工资级别已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以内,未达到规定升级考核年限的,级别不变。工作人员级别变动时,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当年起重新计算。

(3)对于晋升职务以后级别未作变动的,其工作年限符合原任职务升入上一级别套改规定年限的,可以晋升级别,但最高不得突破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

2、实行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制的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后,按晋升后的技术等级(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原岗位工资未达到晋升后技术等级(职务)岗位工资最低档的,进入最低档;原岗位工资高于晋升后技术等级(职务)岗位工资最低档的,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技术等级(职务)岗位工资标准。技术工人因晋升技术等级(职务)提高岗位工资时,其增资额超过新岗位工资标准半个档差的,考核年限从技术等级(职务)变动当年起重新计算;不足半个档差(含半个档差)的,考核年限与技术等级(职务)变动前的考核年限累加计算。

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后,执行晋升后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标准。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晋升职务(技术等级)后确定工资的办法

1、实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的管理人员和实行职务等级、职务岗位和艺术结构工资制的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职务后,按晋升的职务相应增加工资。原职务工资低于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进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原职务工资已在新任职务工资标准以内的,按以下办法办理:

(1)管理人员晋升了行政职务的,原则上可在原工资基础上就近就高进入新任职务相应职员职务工资档次。其中执行同一级职员职务工资标准的副职晋升为正职的,可在原职务工资基础上提高一个工资档次。

(2)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了专业技术职务的,可在原职务工资基础上就近就高进入新任职务工资档次。

(3)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了行政职务或管理人员晋升了专业技术职务的,工资的晋升只能执行一个职务系列的工资标准,不能两头占,按以下办法处理:即在工资制度改革时按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标准套改工资的人员,晋升了行政职务的,可依据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的行政职务、工作年限、任职年限,在套改行政职务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加上由于行政职务变动和正常调资升的级,就近就高进入新任行政职务工资档次。如专业技术职务工资高于就近就高进入的行政职务工资档次的,其专业技术职务工资不动。例如:某事业单位一人员,一九六三年参加工作,一九八三年评为工程师,一九八八年晋升为正科长,工资改革时按工程师套改职务工资为285元,一九九四年十月晋升为副处长,该同志可先按本人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的行政职务正科级套改工资为252元的基础上,就近就高套入新任副处长的职务工资标准260元,本人原职务工资285元,高于260元,专业技术职务工资不动。在工资制度改革时按行政职务工资标准套改工资的人员,晋升了专业技术职务的,可依据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所聘专业技术职务、工作年限、任职年限,在套改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加上由于专业技术职务变动和正常调资升的级,就近就高进入新任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标准档次,如行政职务工资高于就近就高进入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档次的,其行政职务工资不动。例如:某事业单位一人员,一九五六年参加工作,一九八三年评聘为工程师,一九八六年晋升为副处长,一九八九年提为正处长,工资改革按处长套改职务工资为340元,一九九四年晋升为高级工程师,可在按本人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的工程师职务套改工资为315元的基础上,就近就高套入新任高级工程师的职务工资标准335元,该同志原工资高于335元,行政职务工资不动。

2、实行技术等级工资制的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后,可按晋升后的技术等级(职务)相应增加工资。原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低于晋升后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进入最低档;原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已在晋升后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标准以内的,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技术等级(职务)的工资档次。

工作人员晋升职务(技术等级)增加工资时,其增资额超过新任职务(技术等级)工资标准半个档差以上的,正常升级的考核年限从职务(技术等级)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不足半个档差(含半个档差的),考核年限可与职务(技术等级)变动前的考核年限累加计算。

三、凡因工作需要机关之间调动工作后晋升职务的人员按第一条规定执行;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工作后晋升职务的人员按第二条规定执行;机关工作人员调入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入机关以及由企业单位调入机关、事业单位晋升职务的,均执行调入单位的工资制度,其工资待遇可比照调入单位同期参加工作、同类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

四、在任职期间经过考核确因不胜任本职工作而改任较低职务的工作人员,按改任后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不再保留原工资待遇。其新任职务工资可比照本单位同期参加工作、同类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

五、工作人员职务(技术等级)变动后,新确定的工资,从任免机关批准新任职务(专业技术人员聘任职务、技术工人新评定的技术等级)的下月起执行。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的工作人员,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的下月起执行。

六、审批办法

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省直机关和由省人事厅代管的中直机关填写《机关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工资审批表》、《机关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审批名册》;省直事业单位和由省人事厅代管的中直事业单位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工资审批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审批名册》,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省人事厅审批。其中,专业技术人员按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工资的,经省人事厅职称处核定职数后,再报省人事厅工资处审批工资。省委管理的干部报省人事厅履行审批手续。各地的由市、行署、县人事局审批。

本通知从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执行。此前机关事业单位职务变动人员工资待遇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 黑龙江省人事厅

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作者:劳资科

上一条:东北石油大学关于实施人才工程计划的决定(试行) 下一条: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