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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2-11    作者:网络中心     来源: 人事处     点击:

各市、行署、县人事局,省直、中直各单位人事(劳资)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以后调入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工资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工资制度相同的机关之间、事业单位之间调动的工作人员,没有变动职务(岗位)的,其工资待遇不变动。

二、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工作以及由企业调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均执行调入单位的工资制度。

调动工作时变动了职务(岗位)的,按黑人联字[1994]3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职务(岗位)没有变动的,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重新确定。

三、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应及时办理工资关系,调动工作后一个月不办理工资关系的,调出单位要停发工资。

四、调动工作后变动工资的审批办法。省直、中直单位调入的需填报《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工作人员工资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审批。各地的由各市、行署人事局自定,省委管理的干部由省人事厅办理审批手续。

黑龙江省人事厅

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作者:劳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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