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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档案查借阅制度

发布日期:2013-12-11    作者:网络中心     来源: 人事处     点击:

一、查阅干部档案,必须派中共党员干部两名,填写《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按照查阅干部档案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不得凭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查阅干部档案。

二、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由查阅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经干部档案部门审核同意后查阅。查阅科处级干部档案,需经主管干部档案工作的领导审批后查阅。

三、查阅人员要在《查阅干部档案登记本》上详细登记。查阅中严禁圈划、涂改、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后不得向外泄露或公布档案内容。不经同意不得摘录、复制档案内容。经允许摘录复制的档案材料,用毕要及时销毁。

四、各单位不准跨系统查阅干部档案,因特殊需要必须查阅时,须经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方可查阅。

五、任何个人不得查阅和借用本人及其亲属的档案。不得以个人名义查阅其他干部档案。

六、借用档案除按查阅档案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外,还要在《审批表》备注中填写借用理由和借用时间,经档案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借出。

七、借用档案的时间一般为一周,如有特殊情况,须事先说明,但最长限两周内归还。对借用的档案要严格保管,不准转借,不准抽取材料和外泄档案内容。归还档案时,档案员要严格检查,确无问题后,在《借出档案登记本》上注销。

八、对违反规定,造成一定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严肃处理。

作者:人事档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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